无产阶级,现今社会的最下层,如果不炸毁构成官方社会的整个上层,就不能抬起头来,挺起胸来。
不一致会导致法律体系紊乱和法律从业者无所适从,并削弱司法公信力。当前,大多数法律文件以电子形式提交,但对这些电子文件的分类多停留在传统的人工阶段,而利用机器学习技术中的文本自动分类技术,可实现法律文本的自动分类。

法律信息自动提取涉及一般自然语言的文本处理和具体法律领域语言处理,因此,相关模型需要同时兼顾这两个方面。在法律决策中,尤其是在法律论证者经验不足的阶段,常常会犯常识或逻辑错误,而设计相关法律决策辅助系统,保障法律问题部分可计算,可以减少这类错误发生。在计算机科学中,多主体系统又称多智能体系统,是指由多个相互作用的智能体组成的计算机系统。诉讼中,起诉、应诉和裁判三方需要就法律论证中的法律规范及其解释、法律证据及其支持的事实主张以及法律论证的强度进行互动,做出相应法律决策。一般来讲,为了达到信息检索的目标,有三种可运用的检索技术——布尔检索、法律文本手工分类和法律文本自然语言处理。
对于整体的法律文档而言,目前通常使用的方法是布尔检索法,也就是与特定术语进行精确匹配。这需要计算技术来表示诉讼参与者、实体、事件和世界情形语境,将解释证据的替代假设进行结构化处理,通过评估证据的相关性和权重来确证或否定假设,做出假设真实的推论,而将贝叶斯推理网络与人工智能中的知识表示组合起来,就可以对事实论证进行结构化分析。(1)提高了担任法官的专业知识与法律从业经验要求。
[xxxviii]谢觉哉:《谢觉哉日记》(下),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737页。经彭真委员长和中央、国务院其他领导同志批准,并得到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支持,我们创办了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与此同时,还采取了多种短期培训方法,轮训干部。[xxi]周道鸾:《司法改革三十年:我所经历的人民法院改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35页。[xlvi]参见李林、田禾主编:《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4(2016)》,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354页。
尽管法官法共有17章49个条款,但最核心的应该还是这第9条有关法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之规定。制订法官法就是告别过去对法官职业只强调红而无视专的法官政治化状态,旨在使我国的法官开始向专业化、职业化看齐,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律化法官。

关于这场运动的目的,当年的《人民日报》社论说得非常明确:司法改革运动是反对旧法观点和改革整个司法机关的运动。无论是法官遴选机制还是法院组织架构,都决定于现实的政治与国家政制,正所谓法律发展史是政治发展史的一部分。须知,司法裁判是门需要广泛社会生活经验与阅历的科学。1952年6月,一场即将席卷全国范围的司法改革运动首先在华东地区揭幕,之后西北、东北、华北、中南、西南五大行政区也相继展开,到1953年2月运动基本结束,前后历时9个月。
[xxxvi]《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刑事判决书》(刑字第二号),陕西省档案馆藏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档案号:15/543。经过此番大检讨,具有法律专业素养的知识分子或者离开法院系统或者被边缘化,积极投身于革命事业但法律专业知识明显匮乏的工农干部,重新成为延安司法人员的主流。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xl]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7页。
员额制改革从纸上规范到行动实践前后经历了十余年,这个过程看似不短,但实际上并不长。稍加推理可得,法官职业由红到专的嬗变,其背后的根本原因在于党和国家着手政治改革,对包括人事问题在内的诸种政治议题建立完备的法律规章制度进行规范,以结束过去几十年的非常政治状态,切实推动依法治国战略,[xliv]以使整个国家转入到日常政治之轨道。

3.否极泰来,阶级正义的尽头是普遍正义。(3)此次法官法修订的最大亮点,是确立了法官需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司法改革意味着共产党已彻底接管了司法机关,至此,新中国才算初步完成了自己的司法干部队伍建设。五、由红到专嬗变之原因 以上只是梳理了法官职业红专标准的确立过程,以及由红到专的演变概况。为此他开出的药方是: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我们现在之所以强调法官职业化建设,其根本目的,就是要从制度上彻底摒弃法官职业大众化现象,确保法官队伍具有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素养,走人才强院之路。[iii]这应该是能够发现的最早明文规定法官任职条件的官方资料。他说:过去不管是司法工作人员、律师或是法学教授,他们所学的和所做的,都不能不受旧的国家和法律的局限……可是现在旧中国已死亡,新中国已诞生的时候,社会生活各方面已经改变或正在改变着。为了实现其革命目标,它必须特殊时期特殊对待,只能选择一种非常之革命政制,其基本特征有二:一元化的领导和司法服从于行政。
同时,专的素质不是一成不变的,相反,它应该紧跟立法和法学新陈代谢的脚步,与时俱进。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总括而言,法官法第9条等条款对法官必须具备法律专业教育背景、法律专业知识之规定,显示出对于法官职业我国已然意识到专的标准具有无可替代之地位。[xxxiii]而1942年《陕甘宁边区县政府组织暂行条例》第11条则规定:司法处受理各县各项民刑事案件,在县长领导下进行审判。
[i]为贯彻执行此等举措,以员额制改革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正在各地各级法院如火如荼地展开。当下正在地方各级法院开展的员额制改革,乃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亦为法官专之品质的必然要求。
2002年7月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最高法院肖扬院长无奈地承认: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法官队伍比较缺乏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其职业特点也处于模糊状态,不仅在法律意识、法律专业知识上难以形成共同语言,而且在职业伦理、职业操守等方面也难以达成共识,内部自律机制因而难以有效建立。在规范与实践之间的过渡期,需要进一步强化对规范内容的解释、重述乃至修正。[xxxix]日常政治,简言之,就是日常生活中原生的、通过常人和常识流露出来的政治。2001年修改法官法时,继续肯定了这种法官定编的改革方向,其第5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办法。
李木庵本人也于年底黯然辞去代理院长职务,改革付之东流,旨在迈向专业化和规范化的司法改革在边区不过是昙花一现而已,延安法官重新回到了突出红的最初标准。[xi]有关这方面的更为详细的资料,可参见张小军:《1949年至1953年司法改革演变及若干反思--以新法学研究院对旧法人员的改造和1952年司法改革为例》,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12期。
4.法院员额制改革乃是法官职业专之要件的必然要求,为我国法官职业从大众化向职业化转型的必经之途。法官法就是一部使法官自身具备丰富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案件裁判过程中能不受干扰地独立运用其法律专业知识的立法。
颇具历史悖论意味的是,延安时期法官职业红的标准的正式确立,是通过反司法改革的方式展开的,而全国政权建立以后法官职业红的标准的全面推行,则是以司法改革的方式进行的。(一)专之品质驱使法官职业从大众化趋向职业化 在1983年修订法院组织法以前,甚至在1995年颁布法官法之前,我国对法官职业并无法律教育背景、法律专业知识等专之要件,只要满足延安时期确立的红的标准即可。
就像延安时期的反司法改革牢固树立了阶级立场高于专业伦理的红的法官标准一样,1952年至1953年的司法改革使源自延安红的标准,成为全国法院及其法官都必须接受的思想与行动指南。换言之,延安时期对法官职业所认定的标准其实就只有一条,那就是红,并不要求专。德国法律思想家施米特曾指出:一切法律均是‘具体处境中的法(Situationsrecht)。由此推断,法官整体上满足专之要件道路漫漫,消除法官大众化、实现法官职业化依然任重道远。
员额制改革成功与否,最终决定于政治核心对法官职业化的接受程度。不过,即便修订了法院组织法、制定并进而修订了法官法,以法律的方式明文规定法官须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且此等专之要求愈来愈高,但事实上要在短期内快速祛除历经几十年沉积下来的法官大众化现象谈何容易
五是法治必须能管住关键少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2018年,美国民意调查公司盖洛普在142个国家和地区采访14.8万名15岁以上公民,基于居民自身的安全感,发布《全球法律与秩序报告》,中国获得88分,居民安全感排名第十。
通观全球,只有那些具备经济发达、政治稳定、社会有序、政府有力等各项条件的国家和地区,才有不错的法治,或者法治能够转型成功。确定预期性:法治发展的内在要求 中国奇迹,是中国人民辛勤劳动干出来的。 |